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配偶单位各一份。
2、本表须由申请人填写、签名,申请单位审核、盖章,并到申请人配偶单位审核、签名、盖公章,方为有效。
3、“参加工作起止年月”栏的作用是计算职工房改工龄,其中“止”的含义是指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超过1994年12月的,一律按1994年12月填写,不到1994年12月的,则按实填写。
4、“夫妻双方实物分房情况”套数栏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单位分房、政府住房解困、集资建房、承租公房和住房拆迁等渠道获得的住房。
5、“其中过户住房”是仅指单位原以申请人及配偶名义分配的单位(自管)公房或国家(直管)公房后,又转让给直系亲属或他人的住房情况。
6、“产权性质”指私房、单位公房、国家公房、军产房和宗教产房等性质住房。
7、“房屋来源”是指房改购房 、拆迁安置房、解困房、集资建房、单位分配(指仍承租的公房)等来源渠道的住房。
8、“是否无阁楼顶层”是指砖混结构顶层住房是否有阁楼,若有阁楼可不填,若无阁楼的则须填写“是”。
9、“建筑面积”栏数据除有房屋所有权证可直接摘录外,其他承租的公有住房需到产权单位按实核定住房建筑面积。“竣工年份”是指建造住房竣工交付使用的年份,凡住房竣工年数小于30年的,按实际年份填写;大于30年的,一律填写30年。
10、“其他说明”栏填写,是指表中所填住房情况,尚未包含诸如原房改所购住房在城市改造中已拆除、现安置何处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的且需向单位说明的情况。
11、“本人及配偶单位住房补贴”是指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发放的住房补贴,或本人及配偶单位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以前以各种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或购房补贴。
12、申请人配偶如无工作单位,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若配偶因企业改制后中止劳动关系而失业的,应由改制后企业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